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實施范圍與統籌層次
?、鍖嵤┓秶?。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包括中省直、市直、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和私營企業等)及職工。
?、娼y籌層次。長春市城區為一個統籌單位;縣(市)雙陽區各為一個統籌單位。各統籌單位負責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二、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籌集
?、骞kU基準費率
按照國家行業風險分類,市級統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工傷保險費率為0.5%;二類行業工傷保險費率為1%;三類行業工傷保險費率為2%。
以后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兩年在國家規定的費率浮動范圍內進行調整。
?、婀kU調劑金
市級統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調劑金;各縣(市)、雙陽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調劑金比例,用于各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的調劑。
三、關于工傷認定
?、鍖嵭泄鹿蕡蟾嬷贫?。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24小時內向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口頭或書面報告,需要調查的要保留現場。
?、婀J定需補正材料的,申請人應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告知15日內補齊,逾期沒有補正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绻J定涉及刑事、民事案件、交通肇事的,需要提供有效證明的,待有關部門結案后再進行工傷認定。
四、關于工傷保險待遇
?、?004年1月1日以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參加市級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媛毠ひ蚬に劳?,其直系親屬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缏毠ひ蚬へ搨?,企業應積極組織送往定點醫院治療,遇有特殊情況,須就近搶救治療的,可先就近搶救治療,三日內須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待傷情穩定后,送定點醫院治療。需轉院或到外地治療的,須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或到外地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杪毠へ搨?,在工傷認定前發生的治療工傷部位的醫藥費暫由企業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規定以及繼續治療的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橐虻谌呙袷仑熑卧斐傻墓鹿?,按照“工傷待遇不兼得”的原則,先按民事賠償處理,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其差額部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其差額部分。受害人得不到民事賠償的,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費由工傷保險經辦 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昶髽I破產、關閉、撤銷時應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人員所需支付的輔助器具費、舊傷復發治療費、工傷津貼以及企業應為工傷職工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等各項費用。
?、肼毠ひ蚬ぶ職埍昏b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護理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60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54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48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42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護理費的具體標準為工傷職工5年的生活護理費。
?、炻毠ひ蚬に劳?,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的,經本人提出一次性領取撫恤金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其5年的撫恤金。同時終止按月領取的撫恤金。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